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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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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税[2014]106号
【发布日期】 2014-12-12
【实施日期】 2014-1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2日

附件下载: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xls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12/P020141212553132832321.xls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xls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12/P020141212553132995518.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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