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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动态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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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14
【发布日期】 2014-03-13
【实施日期】 2014-03-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动态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商事审判业务庭:

我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13]38号)实施以来,管理人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对推进市场化导向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1)多数中级法院尚未按照浙高法[2013]38号文件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事项的通知》(浙高法鉴[2013]4号)的要求建立竞争方式、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工作规程。

(2)建立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以后,后续工作没有跟进。

(3)管理人指定工作有待改进,一些中级法院辖区以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主要形式;管理人指定工作存在外部不正常干扰因素,个别中介机构在管理人指定中参与竞争、接受挑选的行为不规范,甚至以清算组法律顾问的形式规避管理人指定的制度;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工作方式尚未常态化推进;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方式不够透明。

(4)管理人履职和报酬确定情况也亟待进一步规范。

近日,我们就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动态管理工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形成了基本共识,并致函浙江省律师协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就相关问题提出了会商意见。为落实工作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立管理人履职资料库的相关工作

浙高法[2013]38号文件明确要分级建立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建立个案中对管理人履职的评价制度,管理人每年需提交《履职报告》。去年,我院《关于建立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的通知》(浙高法办发[2013]8号)已确定将22家中介机构列入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名单。各中级法院司法鉴定处、商事审判业务庭要根据浙高法[2013]38号文件第四条、第五条的要求,由辖区内中介机构和个人管理人在2014年3月31日前提交2013年度管理人《履职报告》和2013年审结案件中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含清算组中入册中介机构和个人管理人)履职情况的评价意见,并在4月4日前将《履职报告》和评价意见报送我院司法鉴定处和民二庭。其中,列入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名单的中介机构应报送《履职报告》和评价意见的原件和电子版,其他中介机构和个人管理人(包括温州市中级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报送《履职报告》和评价意见的电子版。

列入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的中介机构提交的《履职报告》,除了符合浙高法[2013]38号文件第五条的要求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1)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和成员基本情况和履职情况;(2)管理人团队建设相关规程和团队建立后的主要业绩。业绩突出但未列入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的中介机构也可以按照对列入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名单的中介机构的要求提交《履职报告》,作为候补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名单的参考依据。

各中介机构和个人管理人的《履职报告》等资料将在我院 “浙江法院内网----企业破产审判动态栏目”公布,并适时在外网上公布。各中级法院在收到相关《履职报告》和个案中债权人会议的评价意见后,即行建立辖区内中介机构和个人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履职报告》和个案中债权人会议的评价意见是履职资料库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对中介机构和个人管理人履职情况评价(包括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动态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协同制定《管理人动态管理工作指引》和竞争、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工作规程

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浙高法[2013]38号文件精神,我院拟在近期制定《管理人动态管理工作指引》(暂定名),请各中级法院积极协助、参与起草工作(可参照本通知第三部分即“《管理人动态管理工作指引》下发前规范管理人指定工作的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现指定宁波中院、温州中院(司法鉴定处和商事审判业务庭合作)分别起草《管理人动态管理工作指引》的初拟稿,并在5月底前完成。

2.《管理人动态管理工作指引》下发后,各中级法院应结合《浙高法[2013]38号第八条的要求,制定辖区内竞争方式和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工作规程。在我院管理人动态管理工作指引》下发前,可以先行开展调研论证工作。

三、《管理人动态管理工作指引》下发前规范管理人指定工作的注意事项

1.严格限定清算组管理人形式

(1)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第十八条的要求。该条第(一)项中的“有关规定”,应理解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包括地方政府的规章和其他文件、纪要等。

浙高法[2013]38号文件第十四条中的“简易清算组”不属于需要产生管理人费用的清算组,可继续探索由此类简易清算组履行清算职责的实践。

(2)拟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按照法释[2007]8号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此类清算组只能履行浙高法[2013]38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制的临时管理人职责,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后,应即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前述情形,拟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为临时管理人,不再报我院审批,但应在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并指定清算组为临时管理人后五日内书面报省高院司法鉴定处备案。书面报告应说明指定清算组为临时管理人的理由、临时管理人职责范围和拟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具体方案,并附民事裁定书和清算组成员名单。有列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还必须附有中介机构出具的不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和法释[2007]8号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回避情形的书面声明。

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指定清算组履行临时管理人职责的企业破产案件,要加强对临时管理人履职规范性的监督,并按照浙高法[2013]38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启动管理人指定工作,尽可能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履职和正式管理人指定的相关情况报我院司法鉴定处和民二庭备案。

2.积极推进竞争方式指定中介机构管理人

(1)符合浙高法[2013]38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情形的企业破产案件、由清算组履行临时管理人职责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级法院移交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以及其他拟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基层法院认为应当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应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2)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应符合浙高法[2013]38号文件第十条的要求。由中级法院向列入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名单的中介机构和中级法院辖区内的中介机构发出询邀函,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在询邀函指定的期限(不少于八日)内回复报名参加竞争,期限届满时回复询邀函的中介机构多于5家的,即可启动后续工作。报名参加竞争的中介机构低于5家(不含本数)的,如有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名单中的中介机构参加竞争,指定其中唯一的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名单中的中介机构为管理人,如参加竞争的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名单中的中介机构在2家(含本数)以上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管理人,未被选中的其他中介机构作为候补管理人。

报名参加竞争的中介机构超过7家的,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7家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

A.列入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名单且分属于律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中介机构以联合管理人形式参与竞争的;

B.列入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名单的中介机构与住所地在债务人企业所在县(含县级市、区)的中介机构以联合管理人形式参与竞争的;

C.列入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名单的中介机构单独参与竞争的;

D.其他。

根据以上顺序产生的中介机构超过7家的,应通过抽签产生位列第7的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

3.规范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工作

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应符合浙高法[2013]38号文件第九条的要求。没有管理人履职经历的中介机构应自行选择列入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名单的中介机构(不限于所在中级法院辖区)或中级法院辖区有管理人履职经历的中介机构组成联合管理人参与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挑选。

四、推进管理人动态管理工作的司法公开

浙高法[2013]38号第二条第四款明确:“管理人动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编制管理人名册、指定管理人(包括管理人回避、辞职和更换)等事项,应在人民法院和相关行业协会门户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这一要求,和阳光司法的工作部署是一致的。今年,要根据最高法院和我院阳光司法的工作部署,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中大力推进阳光司法建设。我院已在《浙江法院内网》首页设置企业破产审判栏目,下设审判监督、管理人动态管理和法律文书等子栏目,拟在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在近期将企业破产案件法律文书和与管理人动态管理相关的资料在外网公布。各中级法院司法鉴定处和商事审判业务庭在配合开展司法公开工作中,要把管理人动态管理工作的司法公开作为重要内容,并就相关问题与当地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做好会商工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   民事审判第二庭

                                                                                 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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