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以清算组形式履行管理人职责等 管理人指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浙高法民二〔2014〕8号
【发布日期】 2014-04-08
【实施日期】 2014-04-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以清算组形式履行管理人职责等

管理人指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业务庭、司法鉴定处:

我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13]3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动态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浙高法鉴〔2014〕3号)下发以来,各项工作正在推进之中。但在对文件内容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中也反映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指定清算组履行管理人职责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现就执行文件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1.全省法院2013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中,以清算组形式履行管理人职责,对中介机构和中介机构成员(个人)以清算组成员名义参与清算组工作的,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法院商事审判业务庭就管理人指定工作是否符合最高法院及省高院的有关规定逐案进行专项报告,所涉中介机构和个人应提交其行为符合我院浙高法[2013]38号文第七条等要求的书面声明,即:(1)清算组成员中的中介机构和个人被列入省高院管理人名册;(2)我院浙高法办发〔2013〕8号《关于建立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的通知》于2013年8月30日下发后,未被列入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名单的中介机构和个人没有跨地区执业的行为(非竞争性方式);(3)没有以担任清算组等法律顾问,又从债务人企业财产中取得管理人报酬等方式规避管理人指定规则的行为。各中院商事审判业务庭会同司法鉴定处对上述书面声明进行审核,审核情况及书面声明的电子版在4月30日前报省高院民二庭、司法鉴定处。

省高院也将适时对中介机构及其个人违规参与清算组活动行为进行检查。

2.各级法院商事审判业务庭、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要从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实效和加强司法廉洁工作的高度,认识管理人指定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浙高法[2013]38号和浙高法鉴〔2014〕3号文件有关管理人指定规范的各项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管理人指定工作,相关工作方案不应和前述文件相冲突,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高院报告。

3、按照浙高法鉴〔2014〕3号文件要求,《管理人动态管理工作指引》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为加强对问题的调研,同时也为了对各中级法院主持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工作给予及时指导,对浙高法鉴〔2014〕3号文件下发后《管理人动态管理工作指引》出台前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工作,省高院民二庭、司法鉴定处将就部分案件开展同步调研和监督指导(相关案件名单附后)。其中,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工作的邀询函、工作方案应在实施前报省高院司法鉴定处、民二庭审查。为配合阳光司法工作,省高院将在《浙江法院网》(内网)上发布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信息,并在技术条件成熟后于近期在《浙江法院网》(外网)和中介机构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4.中介机构和个人管理人报送《履职报告》和个案评价意见,是我院浙高法[2013]38号文第四条、第五条明确的要求,各中级法院司法鉴定处和商事审判业务庭要督促相关中介机构和个人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报送工作,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法院也应做好对管理人的评价工作。经过督促,中介机构和个人管理人在4月20日前仍未报送材料的,将视情作出处理。

特此通知。

附:由省高院民二庭、司法鉴定处同步调研和监督指导的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工作的企业破产案件(包括审查受理案件)名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司法鉴定处

201448

抄送:浙江省律师协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

省高院同步调研指导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名单

债务人企业名称

案件类型

案件受理法院

浙江永乐铝轮制造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

岱山县人民法院

浙江泰恒光学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明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精彩染化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未定

奉化市人民法院(审查受理阶段)

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定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查受理阶段)

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未定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查受理阶段)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