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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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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2013
【发布日期】 2014-01-01
【实施日期】 2014-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市交港局昨天宣布,新版《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以下简称《守则》)于近日修订完毕并公布。《守则》作为新修订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将于2014年1月1日与《条例》同步施行。

  据了解,《守则》在公示期间,共收到电子邮件26封,各类意见建议共计35条。市民对在轨道交通车厢内的禁食问题的讨论最为集中,其中支持禁食的占了大部分。因此,修订版的《守则》将“地铁车厢内禁食”条款纳入其中,明确规定乘客“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大声喧哗”。市交港局表示,禁食范围仅限制在列车车厢,而不含车站,这一规定呼应了部分群体的饮食需求。

  与此同时,新版《守则》在持票乘车、免费乘车、携带行李上与旧版有明显差异。按照新修订《条例》,《守则》指明乘车人不得冒用他人证件。具体规定为“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以及“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而在保障乘客权益上,新版《守则》明示了享受免费乘车人群的相关规定,指出“残疾军人、离休干部、盲人、革命烈士家属、伤残警察和本市七十周岁以上免费乘坐轨道交通”。

  对《条例》中涉及乘客禁止行为的条款,《守则》在第九条进行了集中归并,让乘客知晓乘坐轨道交通时应该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除《条例》第31条规定的11种禁止行为以外,《守则》还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和“携带有严重异味、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的相关禁止行为纳入其中。《守则》还修改了此前版本中对乘客携带行李的尺寸规定,更新为“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7米”,使之与公交客运规则和航空的行李尺寸要求保持一致。

  此外,《守则》还对部分用语进行了规范完善,使之更为简洁、清晰。市交通港口局表示,将结合新《条例》和《守则》贯彻实施,进一步督促企业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保障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客的人身安全。

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2010)


沪交法[2010]458号

   一、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凡进入轨道交通设施的,均应当遵守本守则。
本守则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三、乘客除应当遵守《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票款;
(二)持票进入收费区后,须在合理时间内出收费区,超出合理时间的,应当按照单程最低票价补交票款。
   四、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隔离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五、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给他们让座。
   六、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2米(含1.2米,下同)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七、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八、乘客除应当遵守《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禁止携带危险品乘车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有严重异味的物品进站、乘车;
(二)不得携带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进站、乘车;
(三)不得携带未经全封闭包装的活禽进站、乘车;
(四)不得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
   九、乘客除应当遵守《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禁止行为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内使用滑板和溜冰鞋;
(二)禁止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十、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清洁卫生,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严禁向轨道交通区域抛掷杂物、垃圾。
   十一、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其损坏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二、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十三、乘客违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守则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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