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关于严厉打击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和金融秩序稳定的通告
【字体:
【发布部门】 温州市公安局...等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1-09-26
【实施日期】 2011-09-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为依法严厉打击当前因企业资金链断裂和民间非法集资引发的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稳定,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坚决打击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等相关条文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一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追讨行为涉黑涉恶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二、坚决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相关条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相关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融资行为,由金融主管部门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与查处。

三、坚决打击恶意欠薪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经劳动保障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四、坚决打击哄抢企业财物、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严禁有关人员以讨薪为借口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随意哄抢、损坏公私财物等行为,违者一律给予相应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捏造事实,通过网络等媒介故意散布传播有关企业倒闭出逃等虚假消息,或者故意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一律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温州市公安局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9月26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