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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广州亚运会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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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10)25号
【发布日期】 2010-04-12
【实施日期】 2010-04-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第16届亚运会和第10届亚残运会(以下统称广州亚运会)今年11至12月在广州举办。这是继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在我国举办的又一次举世瞩目的体育盛会。为亚运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切实做到“平安亚运、司法守护;文明亚运、司法相伴;绿色亚运、司法相随”,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全省法院服务保障亚运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办好亚运会将进一步提升中国的政治地位和国际影响力,为广东当前和今后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机遇和条件。但当前我省社会矛盾化解的任务还很重,还存在一些制约影响亚运会顺利举办的不安定和不和谐因素,这对全省法院以审判执行工作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全省法院要充分认识办好亚运的重大意义,强化大局意识,以服务和保障亚运为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坚持能动司法,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服务保障亚运,为成功举办亚运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争当全国法院服务大局的排头兵。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全省法院服务保障亚运工作。省法院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各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服务保障亚运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工作。承办亚运赛事的广州、佛山、东莞、汕尾四市,分别成立以各中院院长为组长、以基层法院院长为组员的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服务保障亚运工作。四个中院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服务保障亚运的组织领导责任,确保组织协调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具体责任到位。组织专人提前对各类可能出现的涉亚运案件进行研究,提前熟悉相关法律,对在案件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提前做好预案。其他各市中院及基层法院是服务保障亚运的重要主体,参与配合服务保障亚运的工作。





三、组建专门合议庭,集中审理各类涉亚运纠纷案件。加强对各类涉亚运纠纷的研究,界定涉亚运案件范围,明确立案标准,提出工作要求。承办亚运赛事的四市亚运场馆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要在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业务庭组成专门合议庭,集中审理涉亚运的各类案件,合议庭由审判经验丰富、审判能力突出的法官组成。场馆区以外发生的涉亚运各类案件,按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由相关县(市、区)法院或中院受理,由专门合议庭审理。省法院和四个中院也要指定专门合议庭审理涉亚运案件,发挥集约审理效应,加强对下级法院涉亚运案件审理的指导与协调,确保涉亚运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四、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营造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重点加强对涉亚运刑事案件的审理,依法严惩破坏亚运场馆及配套设施、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等影响亚运安全与稳定等刑事犯罪,有效发挥震慑作用。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以及抢夺、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依法审理好涉外犯罪,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中罪行轻微人员,依法少判、轻判、扩大适用非监禁刑,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犯罪预防、社区矫正等工作。





五、积极回应亚运司法需求,妥善处理涉亚运民商事纠纷。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亚运会场馆和配套设施建设纠纷、物流纠纷、客运合同纠纷、餐饮住宿纠纷、旅游合同纠纷以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确保各项建设顺利推进、市场运营健康有序。加大涉亚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禁令等措施,有效保护亚运会标识、名称等知识产权。依法妥善处理与亚运相关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假冒亚运赞助商进行营销行为的侵权纠纷,有效保护涉亚运案件相关利益主体的知识产权。





六、妥善审理涉亚运行政案件,促进推动和谐行政。加强亚运会筹办、举办期间对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工商管理、市容环境整治、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流动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方面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或应急处置措施可能引发行政诉讼的司法应对。加大涉亚运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和解力度,促成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达成和解,和谐解决行政争议。





七、加大执行案件处理力度,确保裁判权益及时实现。大力推广主动执行、联动执行,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积案的清理力度,最大限度实现涉亚运执行案件胜诉当事人的权益。规范执行行为,针对涉亚运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合理确定执行时间、执行措施、执行方式,切实防止和避免因不当强制执行影响亚运会的顺利筹办、按时举办和有序运营。





八、坚持调解和解优先,最大限度化解涉亚运矛盾纠纷。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把调解和解作为处理涉亚运案件的首选和最佳结案方式,尽最大努力通过调解和解处理涉亚运各类纠纷。深入落实“全程、全员、全面”调解原则,把调解和解贯穿于涉亚运案件立案、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信访的全过程,覆盖到民商事、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轻微刑事)、行政、执行案件。能动支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构建化解涉亚运矛盾纠纷的多元体系。加强与镇街信访综治维稳中心的合作,依法及时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诉讼外调解的法律效力,促进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机衔接。





九、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切实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坚持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全力做好亚运举办前和举办期间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立足源头治理,着力预防化解,及时对各类案件可能导致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因案施策、多措并举,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对尚未形成上访的矛盾问题,尽量化解,避免矛盾积累激化;对应及时处理的纠纷,及时稳妥处理;对必须缓办的案件,适当延后办理。集中化解一批信访积案,减少矛盾积压。加大对群体性上访、突发上访事件的评估预测,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十、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为亚运提供司法保障的整体合力。加强与省委政法委的沟通联系,及时汇报全省法院服务保障亚运的工作情况,了解党政机关在服务保障亚运方面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满足亚运司法需求。加强与亚运事务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涉亚运案件的办理情况。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强化联席会议功能,确保涉亚运案件处理上实现协作共赢。加强涉亚运场馆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和相互支持。





十一、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加强对涉亚运案件的请示报告工作。处理涉亚运案件的专门合议庭与法院信息工作部门建立涉亚运信息快速传递通道。建立对涉亚运案件相关信息的专项报告及专人负责制度,注意收集、研判与涉亚运案件相关的各类信息,特别是重大、敏感纠纷信息。各部门在立案、审理、执行、信访等工作中发现涉亚运案件或者有可能影响亚运顺利筹办、举办情况的,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信息部门。各级法院处理涉亚运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及时逐级报告省法院。





十二、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营造平安亚运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形式,及时宣传各级法院处理涉亚运案件的做法和经验,重大宣传可请求省法院协助安排;对于重大、敏感纠纷案件,各级法院不得擅自对外宣传或答复媒体,须请示省法院后,按照省法院统一确定的口径答复。进一步完善舆情监督机制,加强舆情分析与研判,密切关注涉亚运案件的网络舆情,及时全面了解跟踪与法院相关的涉亚运报道和舆论动向;加强网评队伍建设,引导舆论导向,牢牢把握舆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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