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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民事再审裁判文书质量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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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10)21号
【发布日期】 2010-01-15
【实施日期】 2010-0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为了更好地规范全市法院民事再审裁判文书,进一步提高民事再审裁判文书的质量,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裁判的特别救济程序。民事再审裁判文书是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是整个民事再审程序的集中反映和直观体现。


民事再审裁判文书要能反映出法律的时代特色和司法的人民性,做到论理严密清晰,内容完整全面,用语精练准确、样式规范统一。民事再审裁判文书不但要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作出阐述,而且还要对原审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回应,确保让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





二、加强思想教育,进一步增强对再审裁判文书意义的认识


民事再审裁判文书对于维护公正、高效、权威司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展示人民法官司法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广大审监法官要充分认识民事再审裁判文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发扬爱岗敬业、精益求精的精神,认真制作再审裁判文书。





三、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再审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广大审监法官要自觉学习有关文书制作规范与技巧,积极学习借鉴其他优秀法官的方法经验。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就裁判文书制作对审判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审判人员再审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及水平。





四、严格遵守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确保再审裁判文书样式规范统一


全市各级法院审监庭在制作民事再审裁判文书时,要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关于规范判决书有关援引法律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上述规范中不一致的地方,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规范的要求。


对上级法院颁布实行的文书样式中未包括的情况,各级法院审监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案件特点,在充分调研且不违反基本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制作相应文书。





五、切实做好再审裁判文书校核工作,避免文书出现瑕疵


全市各级法院应将民事再审裁判文书的校核统一纳入本院文书校核工作中,切实做好民事再审裁判文书的校核工作。


在再审裁判文书校核工作中,各级法院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文书制作与校核的技术程度,杜绝错漏字等瑕疵出现。





六、加强裁判文书质量评查,促进文书质量不断提高


各级法院审监庭应加强再审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工作,定期组织再审裁判文书质量讲评,查摆再审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评查发现问题,找出差距,并将再审裁判文书评查结果纳入审判人员业绩考评中,切实促进再审案件和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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