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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调解和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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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09)88号
【发布日期】 2009-12-04
【实施日期】 2009-12-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调解和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最大程度地促进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维护我省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结合我省法院调解和解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深入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把调解和解作为首选和最佳的结案方式,尽量通过调解和解方式处理各类纠纷。除涉及公告送达或者没有调解可能等特定情形可直接裁判外,原则上都要优先考虑以调解和解方式处理。同时,要妥善处理调解优先与依法裁判关系,坚持依法调解、自愿调解,禁止违法调解、强迫调解以及为片面追求调撤率而弄虚作假、久调不判、以拖逼调等情形。





第二条 深入落实“全程、全员、全面”调解原则,将调解和解工作贯穿于立案、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信访等全过程,形成人民陪审员、法官、庭长、院长共同参与调解的人员层级,鼓励有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参与协助调解,将司法调解从民商事案件领域,扩大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自诉、轻微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





第三条 加强立案调解。根据案件受理情况,配备专门人员,设立“立案调解中心”,将立案调解贯穿于诉前保全、立案、执行立案、申诉和申请再审立案、信访接待等各个环节。在立案审查阶段送达《调解建议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案件受理后,积极促成审前调解结案,从源头上减少进入庭审案件的数量。





第四条 深化民事调解。重点强化劳动争议、借款合同、婚姻家庭、买卖合同、人身权等受理数量较大案件的调解,着力解决涉及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案件调解难问题。支持相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依法调处民事纠纷。及时研究解决调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进一步提高各类民事案件调撤率,到2011年底,全面实现全省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民事一审案件调撤率分别达到50%和60%以上的指标要求。





第五条 强化刑事调解和解。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自诉、轻微刑事三类案件为刑事调解和解工作对象和重点。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调解力度。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尽可能适用缓刑。对能够悔罪、认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被告人,量刑时适度从宽,一般不顶格量刑。





第六条 推进执行和解。根据不同案情采取灵活执行方式,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慎用、巧用、敢用执行强制措施,以强制执行措施促成执行和解。对需要采取搜查、扣划等强制手段取得被执行人财产的,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债务,通过采取互相让步的和解方式解决。





第七条 注重行政协调和解。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原则,加大与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的协调沟通力度,提出协调和解参考方案,促成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达成和解,和谐解决行政争议。





第八条 健全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对接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指导,加大调解方法创新,大力开展邀请调解、委托调解、联合调解。发挥社会多元调解主体作用,根据案件不同类型特点,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以及个人参与、协助或主持调解,积极调处各类纠纷。经过人民调解、行政和解达成的协议,经当事人申请,各级法院应依法立案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出具司法确认书,赋予诉讼调解的法律效力,并把这类案件计入法院调解结案数。





第九条 完善调解激励机制。省法院适时修订《全省中级法院综合考核办法》,将刑事调解和解、行政和解、执行和解等项目纳入考核范围,提高调撤工作在各中院综合考核中的分值权重;进一步完善司法统计内容,对各地法院开展调解案件数量、调撤率等定期通报。各中院应相应修订对辖区内基层法院考核办法,强化各类案件调解和解工作考核。各级法院要建立健全完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将调撤率、信访率、办结案件社会效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业绩考评和目标管理,采取表扬、给予奖励、授予调解工作能手称号、将调解业绩作为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重要考量因素等方式,鼓励引导法官多调解、快调解。





第十条 加大调解保障工作力度,对因加强调解而减少诉讼费的法院,省法院考虑运用诉讼费转移支付政策,提供补贴。加强与党委政府沟通协调,妥善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为多收诉讼费减少调解结案。各级法院要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物质装备等方面给予调解工作支持,同时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着力解决调解队伍人员不足、经费短缺、配套机制不完善等实际问题。





第十一条 按照“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原则,各级法院研究室承担调解工作组织协调职责,研究推广加强调解工作的新举措。各业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开展和加强各项调解工作的具体任务。上级法院要加大对下级法院调解工作指导力度,不断提高调撤率和服判息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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