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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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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司发通(2009)169号
【发布日期】 2009-11-10
【实施日期】 2009-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近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被告人,在审理中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时抄送司法行政机关。现将该《意见》转发你们,请各院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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