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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等  
【发文字号】 沪青保办(2009)6号
【发布日期】 2009-10-28
【实施日期】 2009-10-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各区县青少年保护委员会、教育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公安分(县)局,共青团各区县委员会: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上海市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细化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形成学校、社区、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合力,促进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协调发展,建设和完善预防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工作体系,使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得到及时、有效的教育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本市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教育转化对象的分类


(一)就读于本市普通初中和高中阶段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下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但尚未进入司法和治安处罚范围的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


(二)被本市人民检察院列为诉前考察、不起诉的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


(三)被本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且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


(四)被本市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的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


下列对象不纳入教育转化范围:被公安机关采取过刑事强制措施,事后被证明系无辜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违法犯罪行为而被撤案的未成年学生;检察机关对实施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或无任何违法犯罪事实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学生。





二、教育转化工作力量组成


(一)对第(一)类教育转化对象,由其所在学校牵头成立教育转化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学校指定的教师、校外治安辅导员、对口工读学校教师、教育转化对象的监护人、居住地青保干部和街道(乡、镇)青保办同志、地区青少年事务社工等。


(二)对第(二)、(三)类教育转化对象,由区(县)青保办牵头,在接到具体法律文书或司法建议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成立考察教育小组,考察教育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学校分管领导、专门教师和校外治安辅导员、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作出诉前考察决定的检察院明确的考察官、有关人民法院的考察官、对口工读学校教师、考察教育对象的监护人、居住地青保干部和区(县)、街道(乡、镇)青保办同志、地区青少年事务社工等。


(三)对第(四)类教育转化对象,由区(县)青保办牵头,在接到公安机关处罚决定或解除劳动教养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成立教育转化工作小组,教育转化工作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学校分管领导、专门教师和校外治安辅导员、居住地区民警、对口工读学校教师、教育转化对象的监护人、居住地青保干部和区(县)、街道(乡、镇)青保办同志、地区青少年事务社工等。





三、教育转化工作要求


(一)依据教育转化对象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持续时间,要按照分类教育、个别指导、情感沟通、行为矫治、法理并重的要求,开展教育转化工作:


1.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应建立帮教联系卡及工作档案,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及教育转化对象行为表现情况。经立卡帮教,教育转化对象表现好转,且渐趋稳定半年之后,即可撤卡,但应持续跟踪观察半年。


2.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不良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两个月以上)的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应建立帮教联系卡及工作档案,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及教育转化对象行为表现情况。经立卡帮教,教育转化对象表现好转且渐趋稳定三个月之后,即可撤卡,但应持续跟踪观察三个月。


3.对于间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应进行专题教育,表现好转后应持续观察一个月,无需立卡,但应有工作记录。


对于撤卡后不良行为复发的未成年学生,应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立卡,开展教育转化工作。


对口工读学校要指导被教育转化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做好教育转化及立卡、撤卡等工作,同时要建立校外工作档案。


(二)第(二)、(三)、(四)类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按照《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意见》(沪综治办[2005]2号)、《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施考察教育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青〔2005〕10号)、《关于印发〈关于对涉罪在校未成年人实行“诉前考察教育”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检发〔2005〕196号)、《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非本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告知和帮教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沪青保办〔2004〕8号)的规定执行。


(三)工读学校根据学生实际以及区(县)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要求,采取送教上门、短期集中教育、留校转化等形式,积极做好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


(四)街道(乡、镇)青保组织要配合学校,协调青少年事务社工等力量对教育转化对象的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工作。要发挥楼组青保信息员和青少年事务社工的作用,了解教育转化对象在社区的行为表现,并对其进行适当的教育、引导、管理。


(五)区(县)青保部门要依法协调力量,督促指导教育转化工作的开展,并建立相关工作档案。


(六)教育转化对象所在学校应配合有关方面做好教育转化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七)任何参与教育转化工作的部门不得向社会公开教育转化对象的个人信息,不得向教育转化对象及其所在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四、教育转化工作保障


(一)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青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对口协作的原则,主动协调力量,共同做好辖区内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与工读学校之间的协调、督促、指导工作。要按照《关于<加强工读学校跨区收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做好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的协调等工作。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为本区(县)工读学校开展教育转化工作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开展相应的工作绩效考核。


(三)工读学校要建立教育转化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并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建立教育转化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


(四)市青保部门将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列入区(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范畴,进行年度评估。团市委将此项工作纳入“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和社工站工作评估体系。





二○○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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