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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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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浙高法(2009)275号
【发布日期】 2009-08-18
【实施日期】 2009-08-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精神,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对个案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作用。一些法院创新工作方式,在这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从全省来看,这项工作的开展还很不平衡,司法建议的落实和反馈率较低,部分司法建议的质量不高、实效性不够强。为了进一步扩大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的综合效果,不断强化行政审判的服务功能,现就认真做好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司法建议是拓展和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实现行政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载体,是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为党政决策建言献策的重要途径,是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举措,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依法裁判的必要补充。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在行政审判中全面开展这项工作。


二要拓宽范围,创新形式。行政审判中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除了《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外,对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行政机关在应诉工作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案件审结后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做好善后或维稳工作的,均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各级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宽司法建议范围,探索和创新司法建议形式。既可以针对个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也可以就某一类案件或某一个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系统性的司法建议;既可以就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也可以就案件反映出的行政机关日常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建议;既可以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提出建议,也可以就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提出建议。对一些需要行政机关配合做好协调工作的重大复杂案件,也可以就案件的协调化解方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司法建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一些个案存在的轻微瑕疵,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提出建议。同时,对需要与行政机关当面沟通并听取意见的,还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提出建议,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要提高质量,注重实效。要善于发现和梳理行政管理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在深入剖析原因的基础上,有理有据地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司法建议内容翔实、言之有据、切实可行。要讲究司法建议的措词,正确把握尺度,增强司法建议的可接受性。要进一步规范司法建议的格式,确保司法建议作为一种法律文书的严谨、规范。要准确把握司法建议与行政审判依法裁判的界限,司法建议作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有益补充,不能以司法建议代替对行政案件的依法裁判。要重视抓好司法建议的反馈和落实工作,承办人员要跟踪了解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确保所提建议落到实处。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建议的效果,今后所提司法建议都要在尾部附上“上述建议,请认真研究,并在X个月内予以反馈”的提示。


四要完善机制,规范运作。要规范提出和发送司法建议的程序。对个案提出司法建议一般由审判组织依审判权限决定,报庭长或分管庭长签发;重大案件报院领导签发。系统性和全面性的司法建议一般由行政庭提出,报院领导签发后,向有关单位送达。司法建议视情况可以抄送受送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各级法院应将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的情况纳入行政审判绩效考核体系,各中级法院每半年应将辖区内法院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的情况汇总上报省高院行政庭,各级法院应当适时将行政机关落实反馈司法建议的情况向同级政府通报。要建立司法建议的督促落实机制,凡是接受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落实情况的,法院承办人员要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主动上门走访。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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