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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律师法》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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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8-18
【实施日期】 2009-08-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建立法官与律师的正常工作关系,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现提出以下意见,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法官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律师法》,提高对律师工作的认识,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尊重和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并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方便和条件。





二、人民法院对于在押被告人提出聘请律师要求的,要通过正常渠道及时转达;对于律师提出会见被告人等正当要求的,要依法及时办理;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提出评估、拍卖、鉴定、审计等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允许,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对于律师代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以及超期羁押的纠正意见,要及时审查和答复。





三、律师申请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供有关材料、阅卷场所和其他必要便利。律师代理申诉、抗诉案件,准许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原审卷宗正卷(外卷)。





四、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并且递交书面申请和列出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目录以及证据来源线索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要求的,人民法院不得推诿、拒绝。





五、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确定的开庭时间,如果确有正当事由需要变更开庭时间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具有正当理由提前申请延期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六、律师持本人有效证件和法院通知进入法院参加诉讼活动,经对有效证件进行查验和登记后,免予安全检查。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绿色通道。





七、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在庭审活动中参与举证、质证、提问等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诉讼各方律师的代理、辩护意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律师在庭审中的陈述、辩论时间,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律师有违反法庭纪律等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处理,不得对律师有侮辱性语言及其他有损人格的行为。





八、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反映律师的主要意见和观点的,必须准确反映;律师的辩护词和代理词应当按照规定归入各类案件的卷宗。对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代理词、辩护词、申请书等文书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接收手续,出具签收证明。





九、人民法院作出的各类判决、裁定,在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





十、人民法院和法官应充分调动和发挥律师在各类案件审理过程中,配合、协助、支持人民法院为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息诉止争、案结事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一、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回避制度,法官不得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而向自己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推荐律师或为律师提供案源;在办案过程中,法官不得与律师有非正当的与案件有关的接触。





十二、人民法院对于有关妨碍律师依法执业方面的投诉,要及时受理,对确实存在的问题要依法纠正和查处。





十三、加强法官与律师相互之间的工作联系,形成法官与律师互相尊重、互相制约的正常工作关系,建立正常的沟通联络机制,并使其制度化、常态化,推动审判事业与律师事业的共同发展。





十四、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应当通过举办研讨会、论坛、讲座等形式,开展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交流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共同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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