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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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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09)44号
【发布日期】 2009-05-21
【实施日期】 2009-05-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本院各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规范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以下简称为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本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若干程序问题规定如下:





一、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裁定。





二、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作出不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裁定,并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原判认定事实正确,只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作出不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裁定,并在提审后改判。





五、被告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本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裁定,并撤销原判,全案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部分犯罪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后予以改判。





六、一案中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本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裁定,并撤销原判,全案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部分被告人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后予以改判。





七、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审的案件,合议庭应当作出不同意原审死刑判决并决定提审的裁定书。裁定书应当送达给同级检察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以便各方做好诉讼准备。





八、决定提审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二审程序开庭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议庭认为依法可不开庭审理的,在听取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后可以不开庭审理。





九、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同案被告人,发现原判确有错误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同案被告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全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同意原审死刑判决并核准原审死缓判决的裁定。


(2)部分被告人的死刑或死缓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全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原判对于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认定事实正确,量刑适当,对于同案判处死缓的被告人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重的,应当作出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判决,并对被告人的死缓判决直接予以改判。


(4)本院决定提审的死刑复核案件,对于判处死缓的同案被告人应当按照二审程序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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