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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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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9)187号
【发布日期】 2009-04-28
【实施日期】 2009-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2007年,国务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以下简称《通知》)相继出台,全市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诉讼费用退还不统一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退还相关工作,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现重申以下要求:


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和《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通知》第三条关于“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的规定和《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的规定。


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办法》和《通知》的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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