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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协作配合推动法院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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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9)81号
【发布日期】 2009-02-27
【实施日期】 2009-0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

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以来,全市各区县、各有关部门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全力投入到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集中清理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责任制、协作配合机制、管理监督机制和保障措施还不十分完善,对拒不执行、妨害执行、拒不协助执行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部分“骨头”案件难以执行,特别是涉及特殊主体、特困群体和重复信访等重点案件的执行难度很大。为此,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法院要继续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中央政法委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政法[2007]37号)精神,按照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和我市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动员部署大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集中清理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推进执行积案清理活动的深入开展。同时,要注重完善执行联动威慑等长效机制,切实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二、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的惩处力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精神和本市有关文件要求,严厉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犯罪行为。对于发现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及时审判。要通过办理一批典型案件,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形成有效威慑。





三、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机制。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积极落实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工作机制。对被执行人长期逃避执行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执行案件,要下大力气查找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对重大疑难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可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积极为公安机关的协查工作创造条件。公安机关查找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派员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措施并依法惩处。





四、进一步严格依法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措施。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力度。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护照号、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并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及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人民法院发出的限制出境协助执行通知附有司法拘留决定书的,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对相关人员予以留滞。





五、进一步发挥委托律师调查制度的积极作用。执行工作中要注意整合、优化司法资源,充分运用委托律师调查制度,拓宽被执行人财产查找渠道,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有代理律师的,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外,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发出委托调查令,由代理律师持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进行调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体的,法律援助机构为申请执行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向法律援助律师发出委托调查令。市司法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律师接受委托调查等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六、进一步加大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工作力度。人民法院要发挥“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和“全国组织机构基本信息检索系统”的信息资源优势,充分利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提供的查询接口,提高人民法院获取被执行人基本信息进而查找其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能力。执行中需要调查被执行人车辆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公安机关发现被执行人申请车辆注册登记或对车辆进行年检时,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立即通知相关法院。在执行社会影响较大的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纳税、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有困难的,可提请通过北京市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协调会商机制予以解决。





七、进一步运用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法定措施,增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成本,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同时,加大公告悬赏力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现执行线索。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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