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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清案过程中及时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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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1-09
【实施日期】 2009-0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目前,各级法院正在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在清案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复议,这些异议和复议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将会影响案件的执行,影响清案工作效率。为确保我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顺利进行,建立清理积案中快速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的“绿色通道”,提高清案效率。现就如何及时审查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各级法院应指定专人办理,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保证立案、审查和审批渠道畅通,处理及时。





二、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日内办理立案手续;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的,亦应于3日内移交执行部门审查;对于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应于3日内通知不予受理。





三、执行异议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属执行程序方面的问题,执行法院可以进行书面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听证,执行法院可以组织听证。需要进行听证的执行异议,应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不需要进行听证的,则应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四、异议人请求听证后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的,执行法院可取消听证,裁定按异议人撤回异议处理;对方当事人不到庭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五、上级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于当日立案并通知执行法院于5日内报送复议所需案卷材料。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的,应于5日内将复议申请及所需案卷材料报送上级法院。





六、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需要进行听证的,上级法院应于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不需要进行听证的,则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七、对审查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所作出的有关法律文书,应尽可能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除执行异议涉及其实体权利外,不适用公告送达程序。





八、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和申请复议的,除其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外,异议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本院执行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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