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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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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浙高法(2008)346号
【发布日期】 2008-11-28
【实施日期】 2008-1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今年以来,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我省不少企业特别是一些出口企业经营困难,各地企业拖欠工资的现象明显增多,一些地方还发生了企业主欠薪逃匿事件。年关将至,既是农民工返乡的高峰期,也将是农民工欠薪纠纷的频发期。11月11日齐奇同志批示:“全省各级法院务必高度关注各地农民工年终付薪等涉案民生问题。着力依法追索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着力依法查控、遏制涉案企业主出逃或转移、隐匿资产。千方百计维护职工权益,调解劳企纠纷,引导劳企共度难关。全力支持党委政府防范矛盾交汇引发社会动乱,保障大局稳定。”现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就今冬明春做好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全省各级法院要紧密结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从关注涉案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增强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审理执行好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工作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清理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要根据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总体思路,更加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重视企业的生存发展,更加重视做好理顺情绪、安定人心的工作。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千方百计帮企业度难关,帮职工维权,帮党政维稳。





二、降低诉讼门槛,加大司法救助,方便农民工诉讼。全省各级法院要继续深化落实“三项承诺”,热情接待来访农民工,耐心解答咨询,积极指导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努力做到不使其因不懂法律和诉讼规则而畏诉、败诉。要建立快捷、方便、畅通的立案通道,继续推行预约立案、巡回立案、假日立案、允许口头起诉、提供格式化诉状等便民措施,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农民工案件立案专席。对有证据初步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可实行诉讼费的缓、减、免。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的农民工确有经济困难的,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和我省法院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积极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予以必要的救助,并努力做好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思想安抚,防止引发新的纠纷和矛盾。





三、简化诉讼程序,加强审执兼顾,千方百计维护职工权益。对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可能存在转移财产和设备的案件,要加大诉前保全力度。农民工确无财产可供担保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对用工事实基本清楚,农民工又确有生活困难的,可依法责令用工单位先行支付生活费用;确有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要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努力缩短审理周期。要结合全国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加大对涉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的执行力度。案件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专项审判组、执行组,按照“定人、定时、定责”的原则,集中力量迅速解决纠纷。





四、注意利益平衡,调解劳企纠纷,引导劳企共度难关。对生产经营有潜力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要加大调解力度,只有维持企业生存,才能维持农民工就业,力促劳企双方达成谅解,共度经营难关;对目前仍在运营的困难企业,要慎用静态查封等强制措施,可建议原告方放弃保全申请,促成双方以抵押、入股等方式实行担保和回报,尽可能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农民工的长远利益。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所涉欠薪纠纷,要快立、快审、快执,最大限度挽回农民工的欠薪损失。对企业主欠薪逃匿所涉欠薪纠纷,可以采取集中受理、指定管辖的方法,加强统一协调,并注重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配合,加快案件处理流程。对于群体性纠纷及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案件,积极鼓励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自行和解,防止矛盾激化,必要时吸收劳动行政部门、村委会、居委会等机构配合做好调解工作。





五、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支持党委政府防范矛盾交汇引发社会动乱,保障大局稳定。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劳动、公安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劳动行政等部门的管理职能和熟悉情况的优势,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努力形成共同解决农民工欠薪纠纷的合力。对情况紧急、有可能矛盾激化的农民工群体性讨薪案件,要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及时平息农民工群体性的情绪激化态势,必要时申请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进行垫付,再根据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参与企业财产分配。对涉案企业主下落不明或逃匿的,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通报,并积极寻找、联系,必要时对涉案企业主可采取限制出境等稳控措施。对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从源头上减少企业欠薪现象。





六、强化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确保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在法制的轨道上解决。要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工作,主动深入农民工集中的街道、社区、企业,开展法制宣传、巡回审判等法律服务,提高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其运用正当手段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同时,以案说法,加强舆论宣传,及时报道人民法院成功处理农民工欠薪纠纷的案例,树立我省保障民生、促进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的良好法治形象。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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