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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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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8)345号
【发布日期】 2008-11-20
【实施日期】 2008-1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高院各部门: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工作规则》(试行)下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报告我院研究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级法院信息工作,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为基层服务,根据市委、最高法院、市委政法委和本院党组关于信息工作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信息工作基本任务是:紧紧围绕首都工作大局和本院的中心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本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情况,反映本院各项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努力为领导决策和法院工作服务。





第三条 各部门应按照党组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建立信息报送工作制度,确定1名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信息工作,并负责对上报信息的审批工作;同时设置1名兼职信息员,负责搜集、整理、撰写信息工作。





第四条 信息报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喜忧兼报的原则,切实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第二章 信息报送内容





第五条 高级法院各部门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最高法院、市委政法委、市高级法院重大工作决策、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包括贯彻落实的思路、部署、措施、效果;干警的反映、要求和建议;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修正、完善有关决策的建议等。


2.本系统接受人大监督的情况;主管院领导对本系统工作作出的批示、提出的要求,本部门以高级法院名义制定的对全市各级法院具有指导意义的文件、意见、规定、办法等。


3.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新举措、新进展;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具体措施和进展情况。


4.立案、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审监、申诉复查、执行大案要案,复杂疑难案件,典型性案件,多发性案件,新类型案件办理情况;处理督办案件情况、群体性上访案件情况;提出司法建议及反馈情况。


5.本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新思路、新进展,出现的新问题、新困难。


6.深化改革的新进展、新情况。


7.提高司法管理水平,抓好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的措施、成效。


8.对本系统各项工作中新问题的调研情况。


9.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的情况;暴力抗法及其他突发性、敏感性事件;伪造法院公文、破坏法庭秩序等其他影响法院工作秩序的情况。


10.最高法院、市高级法院公布的信息要点要求报送的内容。


11.其他应当上报的情况。





第六条 信息采集要着眼优化信息结构,重点采集符合上级领导机关总揽全局需要的客观真实的综合类信息和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的调研信息,以及揭露问题的信息。对没有典型意义的微观信息、一般性的工作安排、工作部署和缺少新意的经验做法等信息要尽量削减数量,不断使信息结构趋于合理。





第七条 各部门对采集的信息必须认真核实,确保信息来源真实可靠,数字资料准确无误。第三章 信息报送程序第八条 信息一律报送至研究室信息组。报送工作必须做到迅速和安全。报送方式必须通过本市法院局域网电子邮件系统报送。研究室信息组邮件地址为gyxxz@ bjcourt. cn。





第九条 涉密信息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得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不得使用明传、明邮和普通电话报送,而应使用加密的u盘拷贝电子文档后直接送信息组,并附带领导批示件附件。





第十条 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必须经主管信息工作的本部门领导审批同意,重要信息或重大紧急信息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送。





第十一条 报送信息应注重时效性,不得迟报、漏报;大案、要案信息须在收案后立即报送,并在结案后及时报送;重大突发事件或具有不稳定因素案件的信息,应在事发后两小时内报送,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和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第四章 信息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工作制度,努力为信息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信息工作人员参加或列席有关重要会议,保证兼职信息员有足够的时间用于信息工作;同时,要关心信息工作人员的成长,使信息工作队伍成为锻炼人才、培养人才、多出人才的队伍。





第十三条 兼职信息员调整时,各部门必须同时配备好接替人员,并及时报高级法院研究室信息组备案。





第十四条 市高级法院研究室是全市法院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最高法院、市委政法委和本院党组对信息工作的指示精神;负责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开展信息工作,负责采选、编撰、上报采用各部门报送的信息;组织信息工作的培训、考核、评比及表彰。第五章 信息工作考核第十五条 信息工作纳入《市高级法院岗位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要求:高级法院各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分为:审判部门、政工部门以及其他综合行政部门三大类。审判部门(包括执行部门)和政工部门每月报送的信息不得少于2篇,综合行政部门每月报送的信息不得少于1篇。





第十七条 市高级法院研究室信息组每月定期对全市法院包括高级法院各部门信息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并评选优秀信息。年终将根据各部门信息工作完成情况及报送信息的质量进行考评,获得优秀信息单位或获得优秀信息员的个人将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年终信息工作优秀单位或优秀信息员的评选资格:


1.迟报、漏报重要信息两次以上的;


2.匿报、虚报重要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3.连续两个月不报信息的;


4.全年报送的信息无调研类或问题类信息的。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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