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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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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沪高法(2008)64号
【发布日期】 2008-03-20
【实施日期】 2008-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辖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相关庭、处、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表述方式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为了体现诉争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规定》对少部分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确定案由。现民事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为一级案由;一级案由项下三十类二级案由;二级案由项下361个三级案由,部分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四级案由。


为更好地适用《规定》,正确确定案件案由,准确输入案件信


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4月1日起上海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含商事、知识产权、海商事等)案件,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使用新案由;





二、一审民事案件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案由应先从《规定》列出的四级案由中选择,四级案由中没有的,从三级案由中选择;





三、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属于主从关系的,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没有主从法律关系的,则按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在审判管理系统输入时应以主要法律关系作为主案由选取“立案(结案)案由”,在“实际案由”栏中,可并列填写两个案由;





四、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应当要求当事人自主选择,明确其所主张行使的请求权,并据此确定案由;





五、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





六、2008年3月31日以前受理的一、二审民事案件,在2008年4月1日以后结案的,应从新案由列表中选取案由。如原案由已被取消,则应选择最相类似的案由;





七、以原案由结案的上诉、申请执行、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在审判管理系统输入信息时,应从新案由列表中重新选取立案“结案”案由;





八、在立案或结案时,认为争讼的法律关系在三、四级案由中没有规定,需适用二级以上上案由的,应向高院立案庭报告同意后方可选用。


在执行《规定》中遇有问题,应及时报告高院研究室、立案庭。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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