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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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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  
【发文字号】 妇字(2005)34号
【发布日期】 2005-12-01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传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制办,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总工会: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做好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重大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决定的施行,是我国妇女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妇女人权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广大妇女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国家机关履行保障妇女权益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1992年颁布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该法实施10多年来,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立法当时所依赖的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原有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妇女权益保护的需要。因此,在认真总结法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借鉴国内外人权保护立法的有益经验,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改完善,既是全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也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宣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各方面倡扬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精神,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并自觉贯彻执行,是进一步保障妇女的基本权利和特殊利益,进一步保障妇女人权,推动解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全面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领导,把学习、宣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作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维权能力的具体行动来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各项有关工作。

二、认真学习,全面把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总则、妇女六大权益领域和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补充完善。在总则部分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强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在妇女权益领域,突出了妇女权益保护的重点,对社会上普遍关心的妇女参政、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生育保险、家庭暴力、性骚扰、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财产权益等问题均做出新的规定;在法律责任部分,加大司法保障力度,强化救济措施,明确法律责任,加大追究力度等。这为各级立法机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开展保护妇女权益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层层开展培训,确保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熟知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打下扎实的基础。通过学习培训,一是要深刻领会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宪法为依据,立足我国国情,在与其他相关法律协调、衔接,保持原有基本框架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修改的重大意义,全面掌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男女平等基本原则、妇女六大基本权益的主要内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二是要进一步明确各自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中的职责,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妇女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自己作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公安、司法、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对拐卖等方面的职能和作用;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要明确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维护妇女权益以及积极配合政府开展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的法律地位。

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努力优化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的社会环境

2005年12月1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决定将正式实施,2006年是“五五”普法的启动之年,各地各部门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上下联动,相互配合,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掀起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高潮,为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使宣传教育活动取得实效,一要拓展宣传内容,在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同时,注重宣传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配套宣传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使全社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了解更加全面。二要扩大宣传覆盖面,着眼全社会开展宣传活动。一方面要进一步帮助广大妇女群众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要开展面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责任主体的宣传活动,推动形成全社会自觉遵守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家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三要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的优势,结合实际,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各新闻宣传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促进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各项扎实的工作,进一步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把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具体行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促进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

各级司法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对与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并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重新做出规定;对各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严格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在妇女权益问题突出的方面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合作,共同促进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落实。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要切实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工作。

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要依据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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