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 税委会〔2012〕12号
【发布日期】 2012-06-25
【实施日期】 2012-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2〕12号

 

海关总署:

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7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