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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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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3-18
【实施日期】 2008-03-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法规类别】 行政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8年3月1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受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高度评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五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关于今后工作的建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履行职责,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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