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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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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8-30
【实施日期】 2007-08-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法规类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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