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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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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12-29
【实施日期】 2007-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2001年3月15日由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愿加入本国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为17岁。

      

      二、为实施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士兵预备役的最低年龄为18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的《征兵工作条例》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廉洁征兵若干规定》规定:在征兵工作中不准放宽征兵条件、降低征集标准;实行到应征青年家庭和单位走访调查制度;对应征青年年龄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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