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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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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7〕58号
【发布日期】 2007-05-11
【实施日期】 2007-05-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维护我省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增强政治责任感,坚决遏制非法证券活动
  近年来,我省非法证券活动时有发生,且有蔓延势头,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损害我省对外开放形象。非法证券活动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快、社会危害性大,涉及人员多为离退休、下岗职工等群众,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当前,我省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一是编造公司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已在股权托管机构托管、将在境内外上市等虚假信息,以承诺“保底收益”、“到期回购”等为诱饵,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一些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名义,以股权已经托管为借口,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我省一些股份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与有些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签订委托股票发行或股权转让协议,这些中介机构则非法向社会公众销售股票,使非法证券活动向省外扩散;四是一些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进行诈骗犯罪活动。
  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严重危害性,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为契机,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遏制我省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
  二、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执法合力
  为加强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查处和善后处理的工作责任,形成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合力,省上“打击非法发行交易股票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更名为“陕西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为省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成员单位除原有的陕西证监局、陕西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外,增加省金融办、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人行西安分行、省法院和省检察院等单位,相关协调工作由省金融办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陕西证监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陕西证监局一位负责同志兼任。
  非法证券活动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后,按照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属地化原则,由非法证券活动发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案件的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由公司注册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和市政府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查处非法证券活动中,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证券监管、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对案件线索初期性质不清、是否属于犯罪不明确的,由证券监管、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前期调查,需要公安部门参与配合的,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建立起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与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防范和预警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抓紧制订有效防范和处置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预案,建立完善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根据当前我省非法证券活动特点,组织证券监管、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集中力量,联合开展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重点打击行动,严厉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公开报道,震慑不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打防结合,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要坚持“一手抓打击查处,一手抓宣传教育,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揭露非法证券活动表现形式、主要特点及其严重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充分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告诫投资者“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规定,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辨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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