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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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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16
【实施日期】 2006-1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经济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发[2006] 89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近年来,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水平虽然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亟待改善和提高。为有效落实《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促使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行董事会应提高对市场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应负责制定全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战略与相关政策,督促高级管理层具体实施,应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全行市场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二、各行在总行高级管理层中应配备一名高管人员负责全行的市场风险管理工作,该高管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五年以上与市场风险管理相关的工作经验。

        三、各行应结合本行的风险管理架构和特点,指定专门部门统一负责掌控全行总体市场风险状况,并负责向专门委员会和高管层汇报,应将境内外分支机构的市场风险管理纳入统一的市场风险管理中,并建立统一的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四、各行应使从事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及人员与承担风险的业务经营部门及人员完全独立,从事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与承担风险的业务经营部门应向不同的高管人员报告工作。

        五、各行应加强对市场风险管理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从事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三年以上与市场风险管理相关的工作经验,该部门下设的与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相关的团队(或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二年以上与市场风险管理相关的工作经验。

        六、各行应建立及时有效的市场风险分析报告机制、重大市场风险应急机制、新产品和新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管理机制,清晰有效地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并建立相应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

        七、各行应以现有人民币国债和相关产品交易价格为基础,采用国际通用的方法研究并建立基于市场的人民币国债收益率曲线,作为人民币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的基础。

        八、各行应加强对复杂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工作,将复杂衍生产品纳入到市场风险管理系统之中,应在人民币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研发具体有效的产品定价模型,并在此基础上计算相关的风险参数,为对冲各类风险提供参考。

        九、各行应使用专业的市场风险管理系统,将基础数据全部纳入统一的市场风险管理系统中,应在人民币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尽早开始积累交易账户的日损益数据,为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做好准备,逐步创造条件研究并实施市场风险模型,计算全行统一的市场风险的风险价值。

        十、各行应建立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评价和审查机制,提高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市场风险管理的能力,建立市场风险管理定期审计机制;应至少每年对全行市场风险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十一、各行应于2007年4月30日前,将对本通知的落实情况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监会。

        十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应当由其经营决策机构履行本通知规定的董事会的有关市场风险管理职责。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各项规定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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