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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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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土资办〔2006〕138号
【发布日期】 2006-10-11
【实施日期】 2006-10-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推进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规范具体操作,省厅研究制定了《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经厅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地籍管理处。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推进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1号)精神,在贯彻落实《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和总结各地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  一、关于宗地划分和编号

  1、宗地划分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一个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等国有或其他所有权人的土地(线状地物)分割的,原则上分别划分宗地;如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分别划宗,但应相应扣除其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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