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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国有林区清理遗弃材、火灾烧死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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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资发〔2006〕167号
【发布日期】 2006-08-30
【实施日期】 2006-08-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国有林区清理遗弃材、火灾烧死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切实规范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站杆、倒木和伐区遗弃材(以下统称遗弃材)以及火灾烧死木的清理工作,防止出现乱砍滥伐和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我局制定了《重点国有林区清理遗弃材、火灾烧死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在开展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清理工作中认真执行。
  一、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规定,结合本林区实际,制定《清理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依据《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各森工企业局对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进行全面调查,编制《遗弃材、火灾烧死木清理及迹地更新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经我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我局备案。
  二、各森工企业局应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的安排,对确需清理的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要组织调查设计队伍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由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林资发(2004)218号和林资发(2006)1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报我局审批。必要时我局将对上报情况和伐区调查设计材料进行检查核实。
  三、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森工企业局要高度重视清理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工作,周密组织,严格管理,层层签订遗弃材及火灾烧死木清理责任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各森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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