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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余政发〔2006〕50号
【发布日期】 2006-06-05
【实施日期】 2006-06-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余政发〔2006〕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做好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1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它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浙江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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