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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祝xx民间借贷纠纷的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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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b
【作者单位】
【来源】
【编辑日期】 2014-01-20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陈xx,男,1953101日出生,汉族,住xxxx10404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祝xx,男,19551127日出生,汉族,住xxxx村海潮116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丽莲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该错误的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

1、判决书认定“借款后被告陈xx未向案外人朱xx、陈xx、陈xx主张权利,仅支付过原告祝xx20071130日前的利息。”

2、判决书认定“原、被告对本案讼争款项形成的原有基础法律关系说法不一,根据双方均无异议的借款,可以确认原告祝xx与被告陈xx之间存在150000元的借贷关系,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

上述认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均是错误的,故其依据上述认定作出的判决显然错误。

二、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1、本案的事实是上诉人陈xx与被上诉人祝xx共同投资“南京市xxxx镇农民康居工程——圣马丽都商住项目”,其中上诉人系显名股东,被上诉人系隐名股东。本案的讼争款项系该项目建设的股东追加资金,项目转让后,该款项转为项目受让人的借款,其中案外人朱xx、陈xx、陈xx系债务人,项目出让人(包括上诉人、被上诉人等)均为债权人。借款至期后,上诉人作为显名的债权人多次向案外人主张权利。上述事实均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2、基于上述事实,显而易见,上述人与被上述人在该款项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是同一的,即同为债权人。而非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上诉人为债务人,被上诉人为债权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基础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导致错判。为此,特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撤销该错误的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xx

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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