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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对王xx涉嫌诈骗 立案侦查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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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b
【作者单位】
【来源】
【编辑日期】 2014-01-18

关于要求对王xx涉嫌诈骗

立案侦查的报告

报告人:季xx,男,19461118日出生,xx外交官。

报告人因为王xx(男,1967210日出生,xx籍,现住xxxx镇工商苍27501室)垫付担保款111万及借款73.2万元人民币。王xx到期不还,还分别伪造报告人179万元及70万元的收据,意图赖掉报告人为其垫付的款项及借款的款项,并再诈骗报告人50万元的行为要求贵局立案侦查。

事 实 经 过

报告人与王xx原系朋友关系,在一起合作过项目,2008817日前王xx共欠报告人借款732000及报告人为王xx垫付担保款项111万元的事实清楚,双方一致认可。当时讲好是2009330日归还的。2009330日报告人到山东省巨野县找到王xx(当时王xx在山东xx服饰有限公司)要帐,王xx分文没有,连我车给他开加油都没钱,41日报告人空手而回。521日报告人又去山东巨野要帐。王xx避而不见,下午15时许王xx叫李x(当xx服饰有限公司的经理)递给了报告人一张落款时间为200941日的有报告人签字的收据(金额为179万元)复印件,报告人大为震惊,要求王xx立即见面说明情况。但王xx一直没有露面。因见不到王xx本人,且以为其是扫描复印件,次日下午1430分许,报告人离开住所(xx宾馆)准备返回。没多久,车子开到加油站不到的地方,被季xx带一个小年青追上,准备强行扣留报告人,在被告人妥协下一起到名人置业房产公司,一直谈到下午18时多才离开,当时在场的有名人置业房产公司的陈xx、朱xx及随同报告人、张x、季xx及其带来的小年青。

20095月份,因一直催款无果,报告人将王xx诉至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报告人借款732000元及垫付担保款111万元及利息。不料庭审中王xx出示了落款日期为200941日,金额为179万元的收据原件及落款日期为2009522日,金额为70万元的收据原件各一份,上面均有报告人的签字。王xx意图以此赖掉报告人的款项,并再诈骗报告人50万元。经报告人仔细回忆,很可能是200710月份报告人交给王xx到宁波海关处理报关事务时报告人签字的空白纸,王xx截留下来,自行添加内容作为诈骗之用。

综上所述,王xx已经实施了诈骗行为,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罪,为此报告人特具报贵局,恳请市公安局对王xx涉嫌诈骗立案侦察。

此致

丽水市公安局

                                       报告人:季xx

                                       20091022

附:

线索一:两张收据上报告人的签字应该是200710月份,而添加的内容及41日时间应该是200941日至2009522日之后,前后间隔一年半的时间,应该可以鉴定出笔迹是否同时形成,也就一目了然了。

线索二、200941日收据上的179万元款项的来源,王xx无法说明清楚,其在庭审中陈述的款项来源(其中的衬衫款54.6万元又有当时在场人章志云可以证明王xx是捏造的事实)系捏造的,且无法提供提款汇款的凭据。王xx一直避而不见,报告人如何写收据?

线索三、2009522日的70万元的条子,王xx、季xx在庭审中陈述的到期时间上是矛盾的,当天,本报告提到的李x被打,报告人与王xx一直没有见面。上述事实可以从庭审笔录及陈xx、张x、朱xx、季xx的陈述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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