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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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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hj
【作者单位】
【来源】
【编辑日期】 2014-01-01

**上诉案的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为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本辩护人认真研究了**人民法院(2013)丽松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详细的阅读了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现在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也就是在****宾馆发生的奸淫一事,辩护人认为不构成强奸罪,至少轮奸情节不成立,一审认定犯罪事实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书中认定:“上诉人**是在明知****401房间对**实施奸淫的情况下进入401房间的,进入房间后其也强行与**发生了性关系,应认定为有轮奸情节。”

一审判决书认定**有轮奸情节的主要证据是**的证言,但本辩护人注意到:在****发生性关系的前后过程中,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同案犯****的供述是不一致的,并且有矛盾,由于**是未成年人,对时间、经过的表述可能会有偏差,而**的证言与其他证据基本印证,根据**的证言和其他证据(除**证言),可以得出如下事实:

1、在发生性关系前,**等人与被害人**一起吃了烧烤,到金稻谷KTV唱歌,关系融洽,这一点,每个证据都是一致的。

被害人**的陈述(公安机关2012525日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第5页),问:“你们是如何到**宾馆的?”**回答:“那天晚上,我和叶卓新一起到村里玩,之后就碰到了********四人,他们说到**去玩下。之后,我们还叫了一辆面包车,从村里到**镇的。到了**之后,我们先到**镇吃了烧烤,之后我们就到金稻谷KTV唱歌。唱好之后,我们就到**宾馆去开房间,先是**开了一个双人间,**在后面开了一个单人间。”

以上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当晚是自愿和被告人****去玩的,而且玩的较为开心,也是自愿和他们到**宾馆一起开房间住宿的。

2****发生性关系前没有与****有犯意上的联络,即没有共同故意

被害人**陈述(2012525日第三次询问笔录第5页),问“你们是什么时候到这个单人房去的?**回答:我和**先到这个单人房的。”

被告人**的供述(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第二次讯问笔录),****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到其他房间去了,**是第二个;第四次、第五次讯问笔录证明是****先与**发生关系,**是后来才进来的,****开门之后就到407房间洗澡了。

总之,**在与**发生性关系前,没有与其他人共谋与**发生性关系的任何语言或行为表示,即上诉人与**发生性关系,是完全独立的行为,与****(未满14周岁)并无犯意上的联络。

3****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并没有任何反抗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示。

根据上诉人**的供述(公安机关对上诉人**的第四次讯问笔录),**要求**给我弄一下,**说“可以的,最后一次”;第六次、第七次讯问笔录证明****快一点。

被害人**的陈述(公安机关2012410日对被害人**的第二次询问笔录),公安机关问“他们三个是如何与你发生性关系的?”以及“你是如何反抗的?”**的回答都是说“记不清楚了”。

被害人**的陈述(2012525日第三次询问笔录第6页),问“****与你发生性关系的时候,你有没有反抗过?**回答说:没有反抗过”

4、就事发后被害人**的表现而言,其在事发前后的情绪并没有改变,在与被告人****和证人**发生性关系以后,还是和事前一样与他们一起在**宾馆休息。关于这一事实,证人**的证言(201288**公安机关对证人**的询问笔录第2页)可以证实。“问:**从那个新开的房间出来前后情绪有没有发生变化?**回答:没有什么明显的变化过。”)

从以上证据可以看出,在上诉人与**发生性关系的时候,上诉人**征求过**的意见,同时也确实没有对**实施过任何的暴力、胁迫等行为,因此,上诉人**主观上并没有强奸**的故意,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情形,不构成强奸罪;即使**主观心里上有不同意,**在与**发生性关系前,没有与其他人共谋与**发生性关系的任何语言或行为表示,即上诉人与**发生性关系,是完全独立的行为,与****(未满14周岁)并无犯意上的联络,也不构成轮奸。

二、本案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且因本案遭受的损害后果并不明显。

被害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第三次询问笔录第7页),“问:你是否自愿与他们发生关系?答:自愿的,我也没有反抗过。我们同意脱光衣服躺在一起,而且还主动用手帮**把他的阴茎对着自己的阴道,事后也没什么想法,还是和平常一样的也跟他们说说聊聊,也会跟他们一起玩的”。

被害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有时候是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很多时候是半推半就的情形。发生性关系以后,还是和平常一样一起玩。因此给被告人造成**实际上是同意他们与她发生性关系的感觉。被告人**以及**都曾表示,就是因为感觉事后**的态度都没什么变化,所以才觉得这样没什么关系。

审判长、审判员:上诉人**与被害人**共发生性关系二次,第一次未成年;第二次不构成强奸罪,更没有轮奸情节;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第六次强奸,上诉人**是从犯,本人没有强奸。**的父母长期在外地打工,属于留守儿童,长期缺少父母的关爱与教育,上诉人**犯罪时,还未满15周岁,可塑性很大,而针对这种留守儿童,社会更应当担负起关爱、教育的责任。从有利于未成年人以后能较好的回归社会正常轨道的角度出发,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建议对上诉人**减轻处罚,改判上诉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让上诉人尽早出狱继续回校念书。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1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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