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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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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hj
【作者单位】
【来源】
【编辑日期】 2014-01-01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06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县应村乡应村村96号,现住**县妙高街道西街17号,身份证号332527200006053712

上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2013)遂民初字第41民事判决认为判决对责任划分不当,被告承担的责任过低,现依法提出上诉。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2013)遂民初字第41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县妙高小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学校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该意外事件发生在中午午休期间,虽然是非课间,但是该校大部分学生的午餐都由学校安排,且中午在校午休。因此,不能免除学校在该段时间里的教育、管理职责。

另外,学校的设计存在安全隐患。窗外消防平台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但学校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且学生爬到平台上并坠落的事件并非第一次发生,学校应该在第一次发生后就重视该安全问题,但是学校并未排除该安全隐患,因此,学校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不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是一位品学兼优的学生,事故发生时担任班级的班长。事故的起因是一位同学的试卷掉在窗外平台上,原告作为班长,帮助同学去捡试卷。即使原告不帮助同学去捡试卷,也会有其他同学去捡试卷。因此,窗外平台没有足够的安全措施是意外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不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原告**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有因,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学校教学楼的设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被告**县妙高小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诉人:

                                        201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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