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协议
甲方:上海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三人:
甲方向上海锦亚房地产公司租赁取得上海市闵行区新镇路916号、
920号、924号1层及201室、202室、203室、928号房屋使用权,其中924号二层(201室、202室、203室,建筑面积597.09平方米)租赁给张超。张超又将部分房屋转租给乙方。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924号二层(201室、202室、203室,建筑面积597.09平方米)租赁给乙方。
二、租金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在乙方与张超签订的合同期限内(2015年3月30日前),按照每日每平方米1.6元计算,每三个月支付87175元(597.09×1.6×365÷4)。
2、2015年4月1日起,房租按照甲方与上海锦亚房地产公司的合同计算租金,乙方另外付给甲方每日每平方米0.2元的前期装修、材料等费用。
三、租赁期限: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
四、房屋交付及租金支付
在甲方完成解除与张超租赁关系前提下,乙方从2013年11月1日起正式接管924号二层(201室、202室、203室,建筑面积597.09平方米)房租按照先付后用原则,每三个月支付一次,2014年1月1日起的租金每三个月支付87175元,即2013年底前支付支付87175元;2014年3月底前支付87175元;余类推。
2013年的租金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天内先支付55058元(10月13000元、11月13000,12月29058元)给甲方,遗留问题按照第七条的特别约定处理。
五、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合同,将房屋提前收回或将房屋租赁给他人的,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租赁房屋三个月的房租计算。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15日内的,按照逾期租金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租赁房屋三个月的房租计算,甲方并可以解除合同。
六、其他
1、租赁房屋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缴纳。
2、本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甲方与上海锦亚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执行。
3、本协议经甲乙方签章、张超签字,上海锦亚房地产公司认可生效。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交锦亚房地产公司、张超各一份。
七、特别约定:1、本协议为减少房屋空置损失而签订,仅约束签订日以后房租租赁,不影响各方对其他纠纷的处理。
2、乙方提出的屋顶维修问题,由甲乙方与房东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按照甲乙方各支付50%维修费的原则进行维修。
3、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后、本协议尚未处理的租金、占用费、违约金、损失赔偿问题;乙方提出的11月份一个月免租期问题;第三人提出的漏水赔偿问题由各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
第三人:张超
2013年10月26日
附件:甲方与上海锦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