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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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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洪江
【作者单位】 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来源】 原创
【编辑日期】 2013-10-21

安置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吴某某,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李某某,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地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座落在丽水市莲都区联城城郊农民新社区二期安置房某某幢某某室,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附属用房;乙方对甲方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 本合同中出卖的房屋为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总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该款包括首付款、银行按揭款。

第四条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    元人民币,该款包括乙方付给甲方的    元(其中     元乙方交给甲方后直接支付到浙江某某有限公司,  元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付给甲方)、贷款   元。

贷款由乙方直接归还到银行

以上款项在出卖的房地产过户到乙方名下时转为购房款。

第五条 房屋交付: 甲方应在收到浙江天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钥匙当日将房地产、附属用房钥匙及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及票据交付乙方。

第六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违反合同,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或者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或者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的,除返还乙方借款及利息外,另外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如果乙方反悔,不要房屋的,支付给甲方违约金20万元。

  第七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根据政策规定,本房屋现在还不能过户到乙方名下,日后政策允许办理房地产过户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将该房地产过户到乙方名下,时间为政策允许过户的一个月内,如果到时甲方不协助过户,视为甲方违约。

  第八条 房屋办理产权证及过户所需的税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由两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乙方签字生效,一式五份,买卖当事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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