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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诉**锦鸿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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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hj
【作者单位】 whj
【来源】
【编辑日期】 2014-01-01

民事诉状

原告**,女,汉族,农民,19521027日出生,住**海口镇外东江1号,

被告**,男,汉族,驾驶员,19791013日出生,住**五云镇板堰村45号,

被告**锦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住所地:****仙渡乡葛畈村33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住所地:**市丽阳街696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自行车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18946.63元;

二、判令第三被告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1023130分,第一被告**驾驶第二被告所有的浙K08898号轿车从寿尔福路北向南行驶,遇原告骑自行车从华墩街东向西行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第一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三被告系浙K08898号轿车的保险人。在本次事故中造成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自行车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18016.63元。以上事实有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医疗发票等证据证明。

为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特具文起诉,请依法判决为感!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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