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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诉**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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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hj
【作者单位】
【来源】
【编辑日期】 2014-01-06

劳动仲裁申诉状

申诉人:罗**,男,1957104日出生,汉族,农民工,家住****市衢江区湖南镇埂头村,现住****市丽龙高速公路**段第九合同标段工地。

被诉人:**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上虞市东关街道朱家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诉请求:裁令被诉方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治疗期间工伤津贴、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41854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是被诉人**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丽龙高速公路**段第九合同标段项目部预制场木工班工人。20051114日晚2220分许,申诉人在拆除箱梁孔内模芯螺丝时其顶板突然掉下砸中申诉人背部,造成申诉人背脊骨和肺部受伤,经**市中心医院诊断为L2暴裂性骨折滑移伴截瘫、右侧多处肋骨骨折和肺挫伤。2006519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诉人为工伤。2006718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诉人伤残程度为二级,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不能自理。现在,被诉方已经支付了大部份医药费,并支付给申诉方生活费5000元,但申诉人的其它损失被诉人一直未付,医院的欠费也拒不支付。为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诉,请求依法做出裁决。

此致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罗**

2006829

附:1、副本一份;

2、损失计算清单。

清 单

1、一次性工伤待遇19303×14=270242元;

2、治疗期间工伤津贴1500×12个月=18000元;

3、住院期间护理费64元每天×15个月=2880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360天(12个月)=5400×70%=3780元;

5、辅助器具费:(1)轮椅1280×4=5120

             (2)气垫床1500×10=15000

             (3)护理材料费每天10元×20=72000

6、鉴定费600元;

7、交通费(包括市内交通费)5000元。

共计人民币4185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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