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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与夏某某、徐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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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hj
【作者单位】
【来源】
【编辑日期】 2016-10-17

季某某与夏某某、徐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

第三人:徐某某(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6)浙1127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127民初821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2016年4月11日,实际借款人即第三人徐某某已经通过货物抵债的方式由被上诉人的丈夫收取了一批玉器,用于抵偿债务,被上诉人起诉的债务已经消灭。

二、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了2016年3月20日陈某某签收的货物清单,即使是质押,被上诉人也应该将质押物优先受偿。

一审法院对上述“陈某某拿走玉器用来抵偿债务”的事实不予认定是错误的。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季某某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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