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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新光化工厂诉林**买卖合同纠纷案起诉状
【字体:
【作者】 whj
【作者单位】
【来源】
【编辑日期】 2014-01-08


民事诉状

原告:**新光化工厂

住所地:**三岩寺军分区修械所内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告**春嘉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塍镇勤勇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4882.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到付清款日止的利息;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55日开始与原告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供给被告各种规格的胶水,当时口头约定,过二个月付款。至20071122日,原告共给被告发货七次,计货款94882.5元,被告方都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原告每次发货后都给被告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到货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都说过几天就将货款汇给原告。可是,一直到今天也没有一分钱汇给原告。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新光化工厂

OO八年五月十九日

民事诉状

原告:**新光化工厂

住所地:**三岩寺军分区修械所内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告:林**(又名林*),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玉环县

芦浦镇漩门村老鹰窝92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246.2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到付清款日止的利息;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直来经销胶水业务。在2007730日、83目、96日分三次从原告处购去干印胶和大花胶,计货款30573.75元,被告都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先后支付了货款19327.5元,尚欠11246.25元,至今未付。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新光化工厂

OO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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