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市政务数据交换平台开发项目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致: **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局签订了《聘请律师协议》。 **律师事务所受**局的委托,指派**律师就**局和**有限公司鉴订《**市政务数据交换平台开发项目合同》一事(以下简称“本次鉴订合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本次鉴订合同相关事实,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鉴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鉴订合同性质、鉴订合同标的、鉴订合同协议、授权和批准、相关的信息披露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律师仅就鉴订合同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计算机技术标准和合同价 款是否合理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律师认为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局本次鉴订合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律师同意**局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材料一起报送相关机构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局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局本次鉴订合同一事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鉴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1. 本次鉴订合同的委托开发方**局。
**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委办[2010]118号《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2011年5月13日出台的丽委发[2011]42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成立。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局颁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代码证》:代码:00264568-9。有效期:2017年11月8日至2013年11月8日。机构类型:机关法人。地址:浙江省**市继光街**号。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丽人大常干[2013]7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局主任为**。该名单与**局组织代码证上的登记内容不发生矛盾。**局的法定代表人为:**。
经审查,**局自批准设立以来依法有效存续,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有需要终止的情形。
将本次所要鉴订的合同内容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丽委发[2011]42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丽政办[2011]137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作比对,未发现**局有超越权限的行为。
本律师认为,**局具备本次鉴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2. 本次鉴订合同被委托方**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营业期间:2000年4月25日至2030年4月24日,成立日期:2000年4月25日,登记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注册号:110000410146313,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开发、生产计算机软硬件、互联网网络技术开发、商务电子信息服务(并经专项审批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承担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系统集成;提供自产产品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销售自产产品。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2号C座**层。
法定代表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14〕28号文件《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下达前,该公司分别于2000年月日,2001年月日,2002年月日,2003年月日,2004年5月19日,2005年4月27日,2006年5月8日,2007年4月27日、2008年5月2日、 2009年5月5日、2010年5月5日、2011年4月18日、2012年5月18日和2013年4月18日通过了对应年度的年检。
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局颁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代码证》:代码:71774535X。有效期:2014年2月13日至2018年2月12日。机构类型:企业法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2号C座12层。
本律师认为,**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依法有效存续,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有需要终止的情形。
将本次所要鉴订的合同内容和**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作比对,未发现**有限公司有超越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行为。
本律师认为,**有限公司具备本次鉴订合同被委托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鉴订合同的标的
本次鉴订的合同,规定**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局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运行正常的**市政务数据交换平台、可执行程序及安装程序以及按照**局的标准规范要求的各类文档,如设计文档、测试报告、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等。
本律师认为,本次鉴订合同的标的,不属于法律上禁止交易的标的。
三. 合同内容的其它审查
1. 本次鉴订合同的的背景。
1.1 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颁发国发〔2010〕32号《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1.2 2011年5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浙政办〔2011〕107号《关于开展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1.3 2011年8月1日,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浙委〔2011〕76号《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1.4 2011年9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推进浙江省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和智慧城市建设试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1.6 2011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丽政办发(2011)160号《关于成立**市“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1.7 2012年5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浙政发(2012)41号《关于务实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1.8 2012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出台建办科〔2012〕42号《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同时出台的有2个附件(1)《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2)《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
和前述文件比对,未发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存在违反前述文件的行为。
2. 和已签订的合同的关系。
2.1 2013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和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同协议》。
2.2 2013年12月4日,**局和**有限公司签订了《**市智慧政务建设项目框架商务合同》。
**局和**有限公司签订本合同的行为,与**市人民政府、**局已签订的前述合同,不发生法律上的冲突。
3. 请求和审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
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六十六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
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建议**局,根据前述规定、前述规定的精神和其它对政府工作部门有约束力的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办理请示、审批手续。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
**局和**有限公司鉴订《**市政务数据交换平台开发项目合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O一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