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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卢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
【字体:
【作者】 zb
【作者单位】
【来源】
【编辑日期】 2014-02-10

起 诉 状

原告:张xx(曾用名:张xx),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xxxxxxxx小区18幢1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卢xx,男,195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xxxx小区21幢1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莲都区灯塔小区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

2. 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841月,原被告根据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生有一子,没有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不和,于1993819日,双方协议离婚,达成了解除婚姻协议书,协议约定:婚姻调解后,男婚女嫁,听各自便,绝无干涉。协议达成后,原被告就各自独立生活,没有任何来往,2001114日,原告由于无房居住,借款购买了坐落莲都区灯塔小区xxx室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xx号,房屋所有人为原告2004年,因分户需要,原告才知道原被告的情况属于事实婚姻,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才能解除,2004715日,原告向青田法院起诉,2004923日,青田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青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根据原被告1993819日达成的离婚协议将事实婚姻期间(1984年至1993819日)的夫妻共同财产判归被告所有,1993819日以后的财产由于双方均认可系各自独立,归各自所有,判决书没有作出明确判决。

近日,原告到银行办理贷款抵押手续时,有人提出坐落于莲都区灯塔小区xxx室的房屋也需要经过法院确认才能登记。

综上所述:原被告于19841月至1993819日期间一起生活,1993819日达成离婚协议,尔后双方各自生活。根据1993819日达成的离婚协议约定,婚姻调解后,男婚女嫁,听各自便,绝无干涉,因此,莲都区灯塔小区xxx室的房屋属于原告个人财产,被告也一直没有异议,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x

                              201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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