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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书
【字体:
【作者】 zb
【作者单位】
【来源】
【编辑日期】 2014-02-07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丽水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址:丽水市xx开发区xx号,法定代表人:赵xx

被申请人:林xx男,广东吴川市人,19544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刘x,男,吉林省舒兰市人,19583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强制执行(2009)丽莲商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68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贵院于2009921日作出了2009)丽莲商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xx、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268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没有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义务,为了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2009)丽莲商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此致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丽水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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