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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xx与兰xx离婚民事起诉状
【字体:
【作者】 zb
【作者单位】
【来源】
【编辑日期】 2014-01-22

民事起诉状

原告:钟xx,男,1974711日出生,畲族,xx市人,教师,住xxxx小学

被告:兰xx,女,1973718日出生,畲族,xx市人,教师,住xx小区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婚生儿子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

3、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xx小区xxxx室的住房一套由原、被告各半分割。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同学,结婚前已感觉双方兴趣爱好,人生观差异较大,但原告以为双方是同学,彼此有足够的了解,加上同学友情,有条件在进入婚姻家庭后能够相互包容,甚至逐步趋同。在这样的思想观念下,原告和被告于199854日登记结婚。

没想到婚后生活事与愿违,俩人在生活方式,教育子女、理想追求等方面都无法勾通。原告积极进取的工作和生活态度常遭到被告打击,使得双方在思想感情上的距离越拉越大,最后发展到原告正常工作加班都要遭被告无理指责。2005年以来,矛盾已激化为暴力相加,被告自去年以来,已多次用家具、器皿砸原告,多次叫原告滚出去。20057月份开始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安宁的生活,离开家庭向朋友家借住至今,其间,也尝试过回家,但双方均找不到任何夫妻间的温情与关爱,同居一室也形同陌路,原告以为,原、被告因性格和人生观不同,婚前缺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使原本不坚固的感情基础更加恶化,因感情不好已分居一年,原、被告也曾自行协商离婚,由于被告出尔反尔,未能最终办成离婚手续,已确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钟xx今年6岁,因原告工作较忙,归被告抚养更为合适,原告承担每月500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xx小区xxxx室的房屋一套面积58.22平方米,归原、被告各半所有。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钟xx

200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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