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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元富诉冯伟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字体:
【作者】 whj
【作者单位】
【来源】
【编辑日期】 2014-01-02

民事起诉状

原告:谢元富,男,19700810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太平乡小安新路村30号,身份号码:332521197008106510,联系电话:15857896176

被告一:冯伟杰,男,19870707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联城镇界牌村9号,身份号码:332501198707072437

被告二:丽水汽车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远出租车分公司,住浙江省丽水市丽青路399号。

负责人:庄育民。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住丽水市丽阳街553号。

负责人:占志伟。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3038.39元;

二、依法判决被告二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依法判决被告三在强制险、商业险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四、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30730日,原告驾驶浙K4A370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丽水市夏河商城由西向东行驶至夏河商城8幢楼下时,被告一正好驾驶被告二所有的浙KT0613轿车沿夏河商城由南向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和人身伤害。经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大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第201304443号认定书认定原告与被告冯伟杰负同等责任。经查被告二为其浙KT0613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本交通事故给原告所造成各项损失有:医疗费、摩托车修理费、临床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3038.39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一作为实际侵权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三应在其承保的强制险和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判决。

此致

莲都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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