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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不清造成误解卖出货物理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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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秋红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04-3-17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标注不清造成误解卖出货物理应退还

  今年春节前,郭老汉进城想为孙子买双真皮旅游鞋。来到某商场鞋帽柜台,售货员正在结账准备下班。郭老汉看到一标签为98元的白色旅游鞋,便问售货员:“同志,这鞋是真皮的吗?”售货员没有回答。连问几声,还是没有回音,老汉火了,提高嗓门问:“这鞋是真皮的吗?”售货员一听,也火了:“你喊什么,买就付钱。”郭老汉心想:“这鞋这么贵,应该是真皮的,自己难得进城,还是买回去吧。”于是,郭老汉就买了一双40码的旅游鞋。回家后,孙子说;“爷爷,你上当了,这鞋是仿皮的。”爷孙二人赶紧进城找到该售货员要求退货。售货员一口拒绝:“你自己挑的鞋,明码标价,出了门一概不退。”双方争执不下,郭老汉找到商场领导,领导的说法与售货员一样。老汉气极之下,一纸诉状将商场告到法院,要求商场将旅游鞋作退货处理,并赔偿郭老汉为处理此事往来的旅差费、误工损失等。商场辩称,郭老汉所买的鞋虽不是真皮的,但系自愿购买,郭老汉作为成年人,应有判断真皮仿皮的能力,且钱货两清,属合同履行完毕,不存在退货的问题,要求法院驳回郭老汉的起诉。

  郭老汉的退货请求是否合理呢?笔者认为,商场应当退货。理由如下:

  一、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根据此条规定,消费者依法对所购买产品享有质量监督权。同样,作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有义务如实回答消费者的查询。本案中,郭老汉多次询问旅游鞋是否是真皮的,是在依法行使权利,而售货员没有正面回答是在回避其法定义务,因而商场对其职员的工作失误应当承担责任。

  二、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本案中,商场在标签上仅标注了旅游鞋字样和价款,没有注明产地、旅游鞋的品质等内容,因而其标签存在严重的缺陷,极不规范,违反了法律规定,这也是造成郭老汉将仿皮旅游鞋误认为真皮旅游鞋的主要原因。

  三、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根据此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本案中,郭老汉买鞋时连续几次询问售货员是不是真皮,售货员没有回答,而商场的标签上只写了货名和单价,造成郭老汉误认为是真皮旅游鞋而买下。这个合同形成源于售货方没有如实地介绍货物的真实情况,继而造成买方的重大误解,商场对此重大误解的产生负有责任,因此应承担退货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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