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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雇员受害案谈不真正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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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向梅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04-4-15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从一起雇员受害案谈不真正连带债务

  [案情]

  陈某租用张某的手扶拖拉机为其运送板材至句容市天王镇孙家边村一加工厂,并雇佣陈某某等人为其押运板材,押运过程中陈某某等人乘坐在车箱的板材上面,当张某驾驶拖拉机行驶至加工厂大门时,因大门的宽度及高度不足,致使陈某某腰椎骨被门楼挤压受伤。陈某某为治伤花去各项费用两万余元。后经法医鉴定,陈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于是,陈某某将陈某和张某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陈某和张某能否在一个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以及两被告如何承担责任问题,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和张某不能在一个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理由是陈某某与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因此,两个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陈某某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法律关系主张其权利,或者以雇佣合同为依据,以其是在从事雇主所安排的工作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而向其雇主请求赔偿,作为雇主的陈某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另案再向造成损害事实的第三人即张某行使追偿权。或者是根据《民法通则》、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直接向张某要求赔偿,对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处理不能合在一起一并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基于陈某某受伤并造成损失的事实,陈某和张某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都是向陈某某赔偿损失的义务主体,陈某某从二者中的任何一方都能获得全部赔偿,陈某某有权选择二者之一或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并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某可以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但二者不能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的侵权行为或者共同的约定(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或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而本案两被告既没有共同的侵权行为和约定,也没有应由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故不能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陈某某与陈某间的雇佣合同法律关系;陈某某与张某间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陈某与张某间的侵权关系。这三种法律关系都涉及到陈某某受伤并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陈某与张某都是陈某某的赔偿义务主体,都是债务人,只是所赖以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同。其中两债务人的任何一方对全部债务的履行行为都将使其他一方对陈某某的债务归于消灭。作为受害人,陈某某可以起诉其中一个债务人,也可以起诉全部债务人,要求赔偿。这笔债务是各债务人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由此可见,本案的正确处理,涉及到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即不真正连带债务。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在于,一是对于债权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数个债务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数个债务之间相互独立。如本案中陈某某对陈某的债权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陈某某对张某的债权是基于 损害事实产生的,一个是合同之债,一个是侵权之债。二是数个债务因偶然的机会由同一法律事件或行为而联系在一起,各个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没有共同的侵权行为或共同的约定。如本案中陈某并非是共同侵权人,张某也不是雇佣合同的主体,但是就因为陈某某坐在张某的拖拉机上被目的地的大门挤压受伤这一偶然的事件,而使陈某、张某与陈某某联系在一起,并与之形成债务关系。三是数个债务的给付内容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虽然陈某、张某对于陈某某的债务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且陈某承担的是合同责任,张某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但他们的给付内容都是一样的,都是赔偿陈某某的全部损失。四是在数个债务中,任何一项债务的全部履行都将导致其他债务人债务的消灭。陈某、张某对于陈某某的债务虽然是相对独立的,但都是相互联系的,任何一项债务的履行都使另外一项债务归于消灭。

  综上所述,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处理,应根据法律关系的特点和具体案情作出具体分析,采取正确的方法予以处理。法院判决本案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的各项损失或者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的各项损失是正确的,这既显示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性质,又切实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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