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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照底片丢失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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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符巍巍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04-5-1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结婚照底片丢失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

  2003年11月22日,张某将自己婚礼上所拍摄的照片胶卷送至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某摄影服务部冲洗,当时交纳抵押金20元,双方约定11月25日取相片。后来,该摄影服务部将张某的胶卷交付新宾满族自治县客运公司托运后,托运客车肇事致使胶卷丢失。张某将摄影服务部告上法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近日,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胶卷丢失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失,判决被告摄影服务部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

  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开创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先河,《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从学理和司法实践以及后来的司法解释来看,此处的“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做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是,无论是从《民法通则》、《合同法》还是最高院《解释》来看,都规定了只有侵权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而此案中,原被告之诉是合同之诉,即违约之诉,而并非侵权之诉。违约能否产生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并没有规定,那么,法院的判决是裁判错误还是法律突破?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与侵权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形式存在的。既然在侵权责任中包括了对这种精神损害的赔偿,为什么在违约责任中不能适用呢?民法的目的就是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作为这种法律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应理所应当地在民法中进行规定。侵权法中应进行规定,合同法中也应进行规定。从法理上说,存在精神损害就应当赔偿,而不问精神损害产生的原因。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为求得个案正义,也不乏创造性的突破,例外地在合同诉讼中承认精神损害赔偿。此类案件主要涉及的案型有:美容服务合同中,因提供服务方过错反而毁坏容貌而导致精神损害案。培训合同中,因培训方错误终止合同而导致学员精神损害案。医疗服务合同中,因医院过失致亲子被他人抱走而引起精神损害案。还有就是本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结婚照底片丢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判决案,在我市违约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此案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

  但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法律上毕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可以采用扩张解释的方法,对《民法通则》第111条、1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中的“损害”解释为不仅包括财产性的损害,还包括非财产性的损害,即精神损害,从而使违约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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