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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电业局是否应承担非高压致人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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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海峰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04-9-3 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本案电业局是否应承担非高压致人损害的责任

  [案情]

  李某与同事一起骑车回家。此时天降大雨雷电交加,恰逢李某的自行车掉链,于是李某便下车修理,这是不小心碰到了路边被风刮断的电线,当场触电身亡。经查该电线的所有权归电业局,并根据当地居民介绍,该电线已经被刮断有一天了,他们也向电业局反映过。由于被告电业局疏于管理的过错行为造成李某死亡,给四原告(受害者父母,妻子,未成年女儿)造成巨大精神打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四原告因李某触电死亡的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受害者女儿李某抚育费,即将上大学的费用等共计22万余元。

  [评析]

  本案中存在两个焦点问题:

  一、电业局对李某之死是否承担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系为非高压线电死,电业局承担的责任应是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电业局主张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首先,电线是被当时的大风刮断的,据当地气象部门介绍当时的风力达到七级,因此应属于不可抗力,且李某做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遇见到电线的危害性,其自己也存在过失,所以电业局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电业局梳于管理,其不作为造成了李某的死亡应当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电业局应当承担责任原因有以下几点:

  1、虽然电线是被风所刮断,但是电业局仍存在过错,因为当时的风力那么大,电业局完全应当对所属电线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免伤人事件的发生。从本案来看,电线被风刮断已很长时间,况且电业局也知道电线已断,因此,综合各种情形来看,电业局梳于管理,其自身存在过错。

  2、李某自身不存在过错,因为当时的雨较大,一是李某难以发现裸漏的电线,二是李某难以预料到路边的电线会带电而裸漏,况且,当时李某一心一意在修车,也没有精力去看看周围是否有危险存在。因此,李某本身不存在过错。

  3、本案中的电线虽然不是高压线,但是,因为电业局在已经知道电线刮断而不去及时修理的情况下造成李某死亡,自身存在过失,梳于管理,并且李某的死亡与电业局的过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电业局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4、本案中并不适用混合过错,因为综合本案和当时的情景来看,李某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电业局和李某内部过错的划分,电业局承担全部过错。因此,电业局的责任不可减轻。所以,本案不适用混合过错。

  二、本案中有关电业局应否承担李某之女上大学的费用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李某之女,在被告起诉之前,已经被某大学录取,等待开学,由于家里的全部收入都靠李某承担,于是四被告要求电业局承担李某之女上大学的费用。

  一种观点认为,电业局不应承担李某之女上大学的费用,因为该项费用还未发生,电业局不应当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之女上大学的费用已经成为必须的费用应当包括在抚养费之列,所以电业局应当承担该项费用。

  笔者认为,电业局不应承担该项费用,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法理上讲,李某上大学的费用尚未发生,其损失是一种待定状态,对未发生损失的赔偿,一是不存在因果关系,二是行不成侵权的事实,电业局的不作为并没有侵犯到李某之女上大学的权利,所以电业局不应承担李某上大学的费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八条来看,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因此,电业局所承担的扶养费里不应包括李某之女上大学的费用。致害人对受害人的子女的抚养费,应到18岁止,至于其上大学的费用尚不应包括在抚养费的范围之内。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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