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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律所不同律师代理原被告是否有执业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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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丽霞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2-3-23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同律所不同律师代理原被告是否有执业利益冲突

  基本案情:原告周某与被告彭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时,原告周某委托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某担任一般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未委托代理人。经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时,原告周某没有继续委托律师邓某担任二审代理人,而被告彭某却委托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担任一般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原告周某当庭表示对张某出庭参加诉讼有异议,认为张某与邓某系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实施代理有执业利益冲突,会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不准许张某作为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审理过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本案如何处理存在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律师张某与邓某同时在光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双方之间属同事关系,张某极有可能从邓某那里获知原告周某的某些秘密信息,并加以利用来完成此次的代理任务,会有损原告周某的合法权益。张某实施代理有执业利益冲突,法院应不准许其担任被告彭某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律师张某与邓某虽同在光明律师事务所执业,但两人是先后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存在执业利益冲突,也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准许张某担任被告彭某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最后,合议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准许张某担任彭某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先后为原、被告代理是否有执业利益冲突。什么是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我国《律师法》没有进行原则性的规定,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04年3月20日修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却予以了规定,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关于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规定又散见于法律、司法解释及行业规范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双重代理利益冲突,即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该种利益冲突的主体是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一个或多个律师。例如,律师甲在民事案件中即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又担任被告的代理人或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甲乙,在某一民事案件中,律师甲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律师乙担任被告的代理人。二是共同代理利益冲突,即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中,一名辩护人同时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该种利益冲突只存在于刑事案件中,而在行政、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是可以同时接受同一案件多个原告或多个被告的委托担任共同代理人。三是连续代理利益冲突,即同一律师未经前委托人同意不得担任该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代理人。这种利益冲突与前面二种有所不同,前面二种利益冲突存在于同一案件同一诉讼程序中,而该种利益冲突是基于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讼程序中。例如,在某民事案件中,律师甲担任原告一审代理人,二审中原告没有继续委托律师甲作为代理人,而律师甲却接受被告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

  在原告周某与被告彭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律师张某接受被告彭某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之前,律师邓某担任过原告周某一审的代理人,双方的代理行为始终发生在同一个空间点即同一民事案件中,实施代理行为的主体是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时间点是不同时间点的前后委托关系,存在于不同的诉讼程序中。由此可见,双方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属于前述的一、二、三种中的任何一种利益冲突情形。也就是说,对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先后为原、被告代理是否有执业利益冲突,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行业规范都没有予以规定。那么是否有执业利益冲突呢?现结合执业利益冲突的概念予以分析,律师之间是否存在执业利益冲突主要有两条件:一是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二是代理会损害相关委托人的利益。两者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本案委托人周某与彭某之间系原、被告关系,利益是相互对立的,很显然双方之间存在利益上的冲突,但律师张某担任彭某的二审委托代理人是否会损害周某的利益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

  首先,不能以张某与邓某系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而断定其能获知周某的某些秘密信息,对周某的利益有损害。邓某担任过原告周某一审的代理人,可能会知晓原告周某的某些秘密信息,对原告周某负有连续保密义务,即使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代理人也应履行此义务,是否严格履行依赖于律师个人的职业道德。如果担任原告周某一审的代理人是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遵守连续保密义务,可能会向律师张某透露原告周某的有关秘密信息,换言之,邓某也有可能会透露秘密信息,由此看来,张某是否会知晓原告周某的某些秘密信息具有不确定性,故不能以张某与邓某系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而断定其能获知周某的某些秘密信息,对周某的利益有损害。

  其次,张某在担任被告彭某二审的代理人之前,从未接受过原告周某的委托从事任何与案件相关的法律事务,无从知晓周某的某些秘密信息,不会对原告周某的利益有损害。

  最后,一审程序终止时原告周某与邓某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后,未继续委托邓某担任二审代理人,那么,邓某与张某也不会同时在二审庭审时对簿公堂,同时代理,损害到周某的利益。

  总之,律师张某接受被告彭某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没有执业利益冲突,法院应准许出庭参加诉讼。

作者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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