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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法院应否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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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海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0-7-1 8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此案法院应否予以受理?

  【案情】

  程某(女)与郑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购置了甲门市一间,产权登记在郑某某名下。2004年1月两人将甲门市在银行贷款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程某与郑某某夫妻二人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其中对甲门市约定是归女方程某所有。由于银行贷款迟迟未归还,程某离婚后也就一直未能将甲门市过户到自己名下。

  2010年3月程某以郑某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上述甲门市一间归自己所有,提交的证据有离婚协议和甲门市的贷款抵押合同。

  【分歧】

  对于该案法院应否受理争议有二: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法《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程某与郑某某就是因离婚协议的财产问题产生纠纷的,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情况而言,没有法定的原因任何一方都不得另行到法院起诉协议分割了的财产。该案中程某诉请内容是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甲门市归自己所有,此内容与离婚协议中关于该财产的约定归属并无二样;提起诉讼的并不是因双方因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故程某的诉求不属于高法《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的内容,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评析】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对男女双方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后,男女双方如果对财产分割问题持有异议,则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这些情形主要包括:1.《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案中,程某提起诉讼是请求法院单独对离婚协议中分割的共同财产甲门市的归属再次确认由程某所有,此诉求不属于婚姻法四十七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八、九条规定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形。对于程某的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当受理。已受理的,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笔者同意对该案的第二种处理意见。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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